索引号: SL135018/2024-35967 | 主题分类: 劳动、人事、监察 | 发布机构: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
成文日期: 2024-04-23 | 文件编号: | 有??效??性: 有效 |
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
双滦人社劳监罚决字[2024]第005号
当事人名称:黑龙江聚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:张景波
地址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、2栋4层7-3号A101-90室
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拖欠王超宏等4人在双滦区天然气置换燃气管网改造工程(三期)施工一二三标段工程务工工资壹拾陆万壹仟柒佰元(¥161700元)的行为予以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:未按期履行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(双滦人社劳监改通字[2024]第093号)。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 之规定。主要证据有: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(双滦人社劳监改通字[2024]第093号)后仍未改正。依据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元(¥19,000元)罚款。
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 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 ,账号: 5005787600018 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3个月内向 双滦区 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罚没许可证编号:08100020
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4年4月22日
注: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当事人(填写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》)、入卷、备案、法院各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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